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川教函(2022)450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民院发〔2020〕105号)《四川民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四川民族学院关于组织开展2021-2022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BET9十年信誉玩家首选网址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相关工作。
组 长:黄 星(学院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田应国(院长)
成 员:央金、陈泓任(团总支书记)、郭素蓉(BET9十年信誉玩家首选网址干事)、杨先付、邓成、王琼仙、毛泓力、谢志宏、王强、曹瑞、汪世祥、肖博文、赵曦晨、周思、李玉倩、何沁雪(专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
第五条 各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相关工作。
组 长:班级辅导员(班主任)
成 员:由班级非评议对象的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构成,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至15%(班级人数在30人及以下的应按15%的比例组建评审小组)。
第三章 评审对象及奖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及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3.评审名额:评审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比例下达。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及奖励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3.评审名额: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实际,经学院评审小组研究同意,形成名额分配方案后向班级下达指标。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对象及奖励标准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分三个档次:一档每生每学年2100元,二档每生每学年3300元,三档每生每学年4500元。
3.评审名额: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综合测算比例,经学院评审小组研究同意,形成名额分配方案后向班级下达指标。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言行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参评学年(2021至2022)获得学校奖学金,且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审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审范围)总人数×100%。
5.在参评学年(2021至2022)曾获得校级及以上的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以学校党委、行政及职能部门的表彰奖励为准(不包括二级学院的表彰奖励),并提供相应证书、文件等材料。
6.不符合以上第4、5款要求的,但成绩良好,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30%(含3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解释详见附件2)。
7.同等条件下,英语、计算机、普通话过级者优先。
8.评审范围按推荐人选产生的范围应是名额下达的最末端单位(专业、同年级同专业、班级)所有学生,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并应实现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言行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在参评学年(2021至2022)获得学校奖学金。
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审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2021至2022)获得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校级表彰以学校党委、行政及职能部门的表彰奖励为准(不包括二级学院的表彰奖励),并提供相应证书、文件等材料。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排名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同等条件下,英语、计算机、普通话过级者优先。
7.申请学生在参评学年(2021至2022)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进入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8.评审范围按名额下达到最终一级单位(不小于一个班级)确定,并应实现大二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
2.自觉遵守法律,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言行文明,乐于助人,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学习状态良好。
5.申请学生在当前学年(2022至2023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进入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自愿放弃申请资助的,需提供书面自愿放弃说明。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召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会议,传达相关文件精神。
第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在班上传达相关文件精神,提高透明度。
第十四条 具备参评资格的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班级成立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班级评审小组宣讲评审制度,审议学生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各班级评审过程必须形成班级评审会议纪要,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评审纪要包括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小组构成和人员组成情况、评审议程及内容评审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在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学院评审小组审查班级评审程序,审核班级推荐人员名单,审查班级报送材料,形成评审会议纪要,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性和准确性。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审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院各级评审小组必须履职尽责,规范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各环节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禁截留、预留名额;严禁挪用、挤占、骗取、套取奖助学金;严禁出现优亲厚友、拉票受贿、轮流坐庄、抓阄定人、私分奖助学金等行为;严禁任何教师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学生索要或收回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各班级按照学校奖助学金发放审核流程要求核实获奖受助学生名单、档次、金额等,班级电子津贴单和纸质津贴单,必须确保“人卡一致”,严禁“代卡”现象出现。专兼职辅导员负责审核获奖受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员和审核审签人员务必亲自审核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审代签。
第二十五条 严禁公示和泄露获奖受助学生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隐私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评审工作中,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坚持做好师生及社会相关人员的咨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各班评议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切实加强督促与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对资金发放到位情况进行核查,班级以学生个人为单位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九条 师生如对评审工作有疑义,可通过书面方式直接向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反映情况。